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92民初743号 章炳清(被告)、戴小芳(第三人): 本院受理原告蔡秋华诉被告章炳清、第三人戴小芳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原告蔡秋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章炳清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判令被告章炳清承担原告蔡秋华为诉讼保全支付的保险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章炳清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4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唐凯 联系电话:0519-698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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