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民终210号 陈建国: 本院受理上诉人徐锁海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武进区湟里圩上登峰涵管厂、常州市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审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 公告单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刘岳庆 电话:0519-85576188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永宁北路6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邮编:21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