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92民初2897号 王元彩: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鹤皋诉你、葛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492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葛广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鹤皋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2月21日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1万元);二、驳回原告刘鹤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葛广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0元、保全费850元,合计2530元,由被告葛广松负担。此款原告刘鹤皋已预交,被告葛广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刘鹤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唐凯 联系电话:0519-698015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