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92民初1501号 朱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佳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9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朱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佳林借款本息合计38000元。如被告朱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朱娜负担。此款原告何佳林已预交,被告朱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何佳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唐凯 联系电话:0519-698015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