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院要闻 >>内容

“两在两同”建新功 | 点亮个人信息安全的“灯塔”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
发布日期:2021-11-02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截图20211108132752.png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当日上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田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2020年4月,田某在某网站发布虚假兼职信息,吸引有兼职意向的求职者向其邮箱投递个人简历,个人简历中包含了姓名、电话号码、年龄、性别、所在地区等等信息。田某收到个人简历后,明知案外人系用于非法用途,为谋取经济利益,向案外人出售个人信息25000余条,非法获利9000余元。案外人将购买的个人信息用于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田某的行为使不特定多数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安全长期处于潜在的风险之中,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公益诉讼起诉人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田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截图20211108132759.png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该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

田某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不具备正当性、合法性,并以牟利为目的进行非法买卖,其非法收集、买卖的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涉及面广,给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损害。遂判决被告田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款项由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中共常州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开设的专项资金账户进行管理。

截图20211108132808.png

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中共常州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签署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见》,意见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并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交流会商和研判、赔偿资金管理等工作机制,形成全市个人信息保护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工作合力。

近年来,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密切关注的社会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将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化、统一化和精细化,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将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为契机,通过审判的力量,点亮个人信息安全的“灯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