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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举证应按期 逾期将处罚
发布日期:2021-08-30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日,在市中院审理的一件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二审提交了新证据。法院虽采信了该证据,却对该用人单位作出了处罚决定。这是为什么呢?

案情简介

劳动者周某系A公司的员工,后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一审中,周某提交了A公司出具的《欠条》,上面载明了欠付工资的期间、金额等。A公司对上述证据不认可,但仅提交了其支付周某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工资的证据。二审中,A公司提交了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的工资表复印件,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制表处有周某的签名,用于证明周某的工资。

法院认为

根据A公司提交的证据和周某的自认,《欠条》记载的欠付工资的期间、金额均与实际不符,A公司实际欠付周某的工资期间为2020年5月至8月。A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虽无原件,但周某亦认可该工资表上是其本人签字,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二审判决A公司向周某支付拖欠工资26242元、经济补偿金76519元,合计102761元。

A公司在一审中仅提交了其支付周某工资的证据,并未提交周某的工资明细,该证据应当在一审中提供且客观存在。A公司二审中逾期提交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其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对民事诉讼造成妨害,对A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法官说法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应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及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其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诉讼原则,不仅会导致诉讼拖延,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会影响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损害司法权威,一经确认,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诚信诉讼,是每个民事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法定义务。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依法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切勿心存侥幸、耍小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