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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知产篇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究竟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事件回顾

原告公司的一位技术人员离职后创办了被告某锅炉设备厂。原告认为该锅炉设备厂自成立之时起,便复制模仿原告技术生产、销售生物质热水锅炉,使用了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设计,造成混淆,侵权故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锅炉设备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损失279万元及合理费用20万元。



法院判决

经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涉案锅炉的外观装潢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故涉案锅炉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不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标准,是指该些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能与原告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即使得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消费者认定该名称或外观、装潢唯一指向原告。

本案中,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涉案锅炉的外观(包括色彩、产品外形、控制面板、清灰门、炉门的位置形状等)应当被认定为商品装潢而非包装。原告企业虽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原告生产的锅炉产品种类较多,外观装潢除颜色一致外其他差别较大,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被告首次生产销售前原告涉案产品在中国境内已经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厂家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装潢,反而会使得行业内普通消费者无法将该外观装潢与特定厂家(例如原告)产生特定联系,使得该外观装潢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是因员工跳槽引发的纠纷,因原告没有及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也没有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最终导致其在维权中处在了被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