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原告某餐饮公司经合法受让取得了某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上载明的创作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18年4月16日。被告某奶茶店在店招、店内装潢、奶茶杯子、餐巾纸、外卖平台上使用的图案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一致。被告抗辩其已加盟了某奶茶店经营品牌并获得了案外人的合法授权,并提供了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2日起的《合作协议书》、以及授权人的作品登记证书(著名创作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
法院判决 美术作品版权登记采用自愿登记制,作品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明当事人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已举证其在2018年11月前先在奶茶店的店招、装潢上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即案外作品登记人有接触原告在先登记、发表作品的可能。而被告除作品登记证书中的记载(相当于当事人自述)外,未向法院提交案外人的创作底稿、原件等证明其独立创作的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被告主张其使用涉案美术作品已获得合法授权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某奶茶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法官说法 被告提出著作权不侵权抗辩的,法院将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合法来源和合法授权的审查。以本案为例,若被告仅是涉案作品的发行者(销售者),则其只要提供进货来源且证明主观无过错即可免责。若被告是复制品的制作者(制作店招、广告牌、宣传册等使用被控侵权作品的),需要取得真正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才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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