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2018年5月,李某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取了某网络游戏服务端程序。随后,他伙同方某、石某共同搭建该网络私服游戏,并通过向游戏玩家出售游戏装备、给玩家上权限、转职获利。 2019年4月,李某雇佣了王某协助编写游戏登陆器、管理游戏客服等,并向王某每月支付工资。 2019年4月1日至同年6月22日,李某、方某、石某以及王某四人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获取玩家购买装备等支付的人民币共计293.7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方某、石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系共同犯罪。 经法院依法审理后,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没收被告人李某、方某、石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及扣押的被告人李某的台式电脑主机1台。
法官说法 在网游私服中,侵权人牟利的方式并不是将获得的服务器端程序直接加价销售,而是通过架设服务器,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软件在互联网上发布,并采用提供游戏服务的形式非法牟利。 由于这种服务行为是建立在侵犯他人游戏作品著作权的基础之上的,故开设、运营游戏私服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在提供游戏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全部收益(包括出售游戏货币、装备等的收益)也理应归属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范畴。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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