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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 | 研究生论文抄袭站上被告席 学术研究莫存侥幸心理
发布日期:2021-02-04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事件回顾

小王是某高校法学专业研究生。2019年4月,他撰写的有关电子发票的文章在某学术研讨会中获奖并被收录在研讨会的论文集中。同年8月,小王在某学术平台上搜索时惊讶地发现,自己关于电子发票的文章被全文发表在某报纸上,文章作者竟然是陌生人贾某。为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小王将侵权作者贾某、某报纸以及有关平台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案件承办人经调查了解,贾某为另一高校的研究生,与小王属同一研究领域。为完成学校所要求的研究生学业任务,抱着“抄袭研讨会上的文章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贾某全文抄袭小王的论文并公开发表。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均停止侵权并由被告贾某赔偿原告4000元。事后,贾某因此事被取消奖学金并延期毕业。本已与心仪的企业签订就业合同的贾某,因延期毕业而不得不面临合同取消、延期就业的后果。

法官说法

公众在进行文学艺术创作,亦或是撰写论文时,如因需要参考他人作品时,必须依法正确、合理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否则极易引发诉讼,构成著作权侵权。学术论文抄袭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其维权方式与其他著作权维权方式并无不同。但在实践中考虑到诉讼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著作权人多采用向侵权人单位投诉举报、向媒体曝光等方式进行维权,很少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刊登侵权论文的平台及报刊在收到诉讼材料后第一时间将文章下架,被告学校也很快对侵权人进行了处分,体现了当前社会各界对学术造假的“零容忍”,最终该案也在开庭当日即达成调解,给相关论文被侵权人维权形成了一定的“示范效应”。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