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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发布2020年度六大执行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01-14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为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凝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社会共识,常州中院围绕失信、守信和执行不能的主题,挑选出六大具有典型意义的执行案例予以发布,以期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必究的社会氛围。

一、被执行人明显具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义务;违反诚信原则逃避执行,法院巧用强制执行手段促进案件执结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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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某发、陈某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基本案情】

卓某安、邱某仙与陈某发、陈某莲、陈某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陈某发、陈某莲、陈某雨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卓某安、邱某仙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2016年8月2日,陈某发及陈某莲将二人名下的常州市金坛区金水湾一处房产变卖给他人,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2016年8月,陈某发及陈某莲将陈某莲名下的宝马牌汽车和马自达牌汽车过户至他人名下。因陈某发有能力而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决定对陈某发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拘留期间陈某发亲属代履行执行款人民币150000元,法院于2017年1月25日解除对陈某发的司法拘留。后因陈某发及陈某莲仍未履行义务,法院于2018年2月6日决定对陈某发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9年4月17日,陈某发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前往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东城派出所,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8月5日,陈某莲主动到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东城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9年9月26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某发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6月29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某莲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两被执行人均明显具有履行能力,因其恶意将名下的全部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其犯罪线索,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营造了“抗拒执行 必受严惩”的社会氛围,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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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某某悬赏执行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系两起民间借贷案件的被执行人,始终抗拒、规避执行,既未到法院报告财产,也不履行义务。上述两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溧阳市车管所、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走访被执行人陈某某户籍地、登记居住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据陈某某邻居反映,其长期在外务工。介于穷尽执行手段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法院遂分别于2018年7月、2019年5月对上述两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3月,案件申请执行人吕某向执行法院申请悬赏执行,执行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对被执行人陈某某的悬赏公告,同时在法院公告栏、微信公众号、微博、本地论坛进行发布。2020年5月,被执行人陈某某迫于压力自行到法院接受调查,承认自身规避执行的错误,并向两案件申请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悬赏执行是指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采取悬赏执行的优点在于:一是有利于发动广大社会群众的力量寻找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破解执行僵局;二是悬赏公告的广泛传播将极大程度上给予被执行人道德、舆论上的压力和法律上的震慑力,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


二、案外人等主动代替履行偿还义务类

1、被执行人儿子替亡父履行偿还义务案
【基本案情】

陈某与谢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在执行过程中,陈某与谢某达成和解协议,谢某于2019年11月4日前向陈某支付20300元(已支付),剩余35287.5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陈某撤回执行申请。谢某在向陈某支付10000元后,多次电话联系均无人接听。法院通过调查了解,联系到了谢某的前妻,经和谢某前妻沟通了解到谢某已经死亡,案件陷入僵局。

在接到法院电话后,谢某前妻默默记下了法院的电话,并联系了谢某的儿子告知此事。后儿子主动和法院联系,承诺会代替父亲履行偿还义务。在法院的联系下,谢某儿子将剩余款项一次性向陈某还清。

【典型意义】

从案情上看,本案只是一起常见的合同纠纷,但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死亡的现状,一度使案件陷入执行困难。令人欣慰的是,被执行人家属了解案件情况后没有消极逃避,而是主动和法院联系,代替被执行人履行偿还义务,使案件最终顺利结案。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被执行人家属实事求是、诚实善良的良好品德。相信在该类案件的指引下,能较好地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2、身残老父亲代子偿付案

【基本案情】

执行法院执行的一起陈年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被执行人是潘某某、王某某,该案于2009年10月立案执行,曾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执行。经法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潘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家庭较为拮据,王某某(女)待业在家,潘某某(男)曾动过手术,潘某某父亲曾因拖拉机发生事故,造成腿部粉碎性骨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在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后,被执行人潘某某的父亲主动联系法院执行人员,表示愿意尽一切可能为儿子潘某某代偿赔偿款。

为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及村委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并将案件办理情况及被执行人家庭情况和困难及时、详细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组织双方多次和解。最终,在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商定由被执行人支付10万元赔偿款后一次性了结。

被执行人潘某某的父亲在腿脚不便的情况下,多方奔走筹借资金,耗时4个月,终于筹集到10万元现金,为尽快交付该款项,老人下雨天还在不停奔忙,并不慎摔跤受伤几天不能出门,能出门后第一时间前往法院,并在执行人员的陪同下跛着将钱款汇至法院案款账号。至此,一起多年未执结的骨头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可怜天下父母心”,本案中被执行人父亲本身就因交通事故身体遭受重大损害,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境况感同身受,面对儿子、儿媳闯下的祸,虽然自身条件并不富裕,但一直积极帮助履行,促进案结事了。被执行人父亲积极主动代替履行偿还义务的行为,既为他们的家庭树立了讲诚信、讲道德的家风,也展现了诚信为人的人生底色。

三、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到位类

1、刘某执行不能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康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通过全国和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某的各项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刘某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康某向法院提供线索,希望法院能够前往刘某的户籍所在地扬州进行调查。

6月25日,执行法院向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刘某的下落。根据协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期间频繁在扬州某网吧上网。8月22日,执行工作人员前往该网吧寻找刘某下落,在网吧蹲守一上午未见刘某出现。随后前往刘某签收文书的地址寻找其下落,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地址已拆迁。工作人员了解到该址原址重建了安置小区,于是向小区物业人员了解信息,发现户主名和刘某父亲相同的不动产信息,遂前往调查,发现刘某母亲在家,但其母声称不知儿子的去向。随后工作人员又前往扬州市广陵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刘某在该中心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未发现刘某在该不动产登记中心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因刘某下落不明且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法院向康某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康某对法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明确表示认可法院对刘某的财产调查,暂时没有刘某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各方面、多手段的查控措施并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均无法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典型的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本案立即执行的财产而造成的“执行不能”。


2、常州神某商贸有限公司、陈某执行不能案

【基本案情】

薛某某申请执行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仅发现银行账户中有零星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项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告知了本院执行指挥中心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4小时举报电话,后申请执行人通过该电话向执行法官举报被执行人陈某所在地。执行法官立即组织人员到相应地址对被执行人陈某进行拘传,并且通知被执行人陈某所涉关联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到达法院。在法院的组织下,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至深夜达成了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陈某仍然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申请,执行法官向中国移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为被执行人陈某的手机号码定制“老赖彩铃”,以示惩戒,督促其履行义务。同时,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常州神某商贸有限公司和陈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且将被执行人常州神某商贸有限公司和陈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法院调查,本案中的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采取了拘传、定制“老赖彩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诸多执行手段,对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但仍不能执行到位,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各种调查及惩戒手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身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执行手段的过程中,执行法官体现出了熟练的业务能力、兢兢业业的品质以及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这既能够严格和规范地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为民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