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市中院刘颖法官撰写的《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案——竞合情形“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应坚持客观标准》获评优秀。 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承办,涉及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各个领域。为确保获奖案例的评选质量,最高人民法院专门组织召开终评会议,对获奖案例从裁判结果和法律适用正确、案例典型性和指导性、裁判要旨和案例注解撰写等方面再次进行集体审议,最终评出案件办得好、案例写得好、社会效果好的获奖案例。 附: 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案——竞合情形“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应坚持客观标准 内容摘要 虽然竞合情形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但当刑法、司法解释对竞合所涉不同罪名的“情节严重”等分别作出数额划分标准的具体规定时,鉴于个罪情形下评价、竞合情形下评价、同案犯量刑均衡等多重角度带来的不同考虑,“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应如何理解适用不无争议。在“处罚较重的规定”甄别过程中,可否加入大概量刑的估算等因素予以斟酌,正是本案不同认识的分歧所在。本案审理法院从法条表述原意、主观裁量因素介入的后果等角度进行分析,最终明确竞合情形下把握“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这一法律适用规则应当坚持客观标准, 而不宜由司法机关予以主观权宜。 关键词:竞合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客观标准 主观裁量 【裁判要旨】 竞合情形下定罪处罚的根据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即应当以法律条文的规定这一客观标准来判断何种罪名的规定属于处罚更重;对照案件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认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是最初环节,其后确定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以及确定宣告刑的环节均已具有裁判机关的裁量空间。若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置于可自由裁量的环节中进行理解,则会导致同等情节的案件因不同裁判机关的裁量不同而带来不同的“处罚较重”的认定。因此,“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是指,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所对应的不同罪名(即同时触犯的罪名)的相应法定刑幅度,将几个法定刑幅度相互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所对应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