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92民初2023号 常州宸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俊豪: 本院受理原告徐雷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陈亚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2月14日签订的《常州天隽峰荟装修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装饰款28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违约金200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赵晋鹏 联系电话:0519-698015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