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92民初1625号 王贵良: 本院受理原告应宝发、沈金芬诉被告王贵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应宝发、沈金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15500元及利息(以115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夏慧 联系电话:0519-69801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