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92民初1614号 陆雪福: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蓉诉被告陆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王淑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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