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案例1:今年上半年,某基层法院依法对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陆某因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在陆某向市中院提交的上诉状、举报信中,对一审承办法官存在诸多侮辱性语言。后陆某在二审中,承认他对于一审承办法官的举报内容并无充分依据。 案例2:今年十月,当事人苗某对市中院审结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结果不满,对该案的承办法官进行恐吓、辱骂,言辞过激、不堪入耳,且经教育拒不悔改。
(依法处理)
陆某、苗某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分别对他们作出罚款一万元、三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法官是依法定程序产生、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审判人员。近年来,法官在履职过程中合法权益、生命健康频繁受到侵害,保护法官权益事关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 当事人若对案件的处理有异议,可以通过上诉、申请法律监督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图通过伤害法官的方式,不仅无助于实现维护权益的目的,反而会使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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