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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 | 逃避诉讼不可取 法院作出惩罚性赔偿判决
发布日期:2020-11-13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事件回顾

近日,市中院民三庭(知产庭)对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惩罚性赔偿判决。原告某公司认为被告某副食品店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某副食品店经营者谢某曾两次到法院参加类似案件的示范性庭审旁听。但在本案因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暂缓审理期间,谢某却注销了该副食品店,并采用下落不明的方式拒绝接收开庭传票,逃避诉讼和恶意规避债务,客观上造成情节严重的侵权后果。


法院判决

结合案涉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情节、侵权时间、谢某主观恶意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为体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原则,法院判决谢某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谢某经营的副食品店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谢某既不提供供货单、商业发票等证据证明案涉商品是从正规、合法渠道取得,也拒不到庭举证证明进货时审查供货商的商标授权情况并在主观上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更甚在本案审理中将副食品店转让并向工商部门注销,拒不履行诉讼义务和恶意规避法律制裁,情节严重,故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二倍的惩罚性赔偿额2万元(如无惩罚性赔偿一般判赔额为1万元)。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大,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人针对小商户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此时作为被告的小商户应积极应诉,配合法院司法审判活动,而不应恶意逃避诉讼和规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