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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小蒋通过劳务派遣在一家制造业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2018年10月,小蒋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被认定为工伤。
劳务派遣公司和该制造业公司在劳务外包合同中约定,由制造业公司将劳务外包人员的报酬和社保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发生的工伤均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该制造业公司已将相关社保费用支付给了劳务派遣公司,但劳务派遣公司却没有为小蒋缴纳社会保险。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作为用工单位的制造业公司
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法院判决】
因小蒋未缴纳社会保险,法院判决由劳务派遣公司对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予以赔偿。
作为用工单位的制造业公司在缴纳社会保险等与其非直接相关的事项上,并不负有法定义务或存在过错,因而此类事项不属于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本案中,制造业公司已依约支付了社会保险费,就不应再承担连带责任。故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相关法律对小蒋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予以赔偿。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经修改,后于2013年7月1日实施,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进行了明确分工,用工单位只有在劳务派遣中存在过错并因该过错造成劳动者损害,才会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否属于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应以用工单位是否对损害的产生存在过错或者负有法定义务来判断。给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不仅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有利于帮助企业分担对用工的医疗、工伤、养老等用工风险。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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