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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段时间热播的电视剧《安家》中,女主角房似锦的爸爸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死者家属及车老板堵在房家门口,均要求赔钱。剧中律师秦涛拍着胸脯保证会尽量减轻房爸爸的民事赔偿责任。那么现实生活中像房爸爸这种情形,事故责任人与车主、公司之间的赔偿责任应该如何分配呢?今天我们就通过真实的案例来看看!
事件回顾
2017年3月,高某驾驶某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儿子名下车辆因超速、会车时占用左侧车道,与谢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谢某无责。
此次事故中,高某车上的王某受伤严重,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一处六级伤残、一处七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需长期设置护理,共产生损失80万余元,事故发生后高某垫付了55000元,刘某垫付了130155元,谢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无责范围内赔付12000元。王某与高某、刘某、某服饰公司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中,高某认为:自己驾驶的车辆系服饰公司负责人的儿子刘某所有,归公司使用,自己并非服饰公司驾驶员,当天是无偿替公司驾驶车辆,属于义务帮工人,不应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车辆所有人刘某的儿子、某服饰公司、刘某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驾车应系无偿提供劳务,属于义务帮工人,某服饰公司为被帮工人,刘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的儿子作为车辆所有人,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高某、某服饰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王某交通事故损失893045.56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法院对王某与高某、刘某、某服饰公司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进行认定:
1. 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
2. 事故责任认定:高某驾驶登记在刘某儿子名下小型轿车与对向谢某驾驶小型轿车相撞,致高某、谢某、陆某、刘某、王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经调查后认定:高某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未靠道路右侧通行,遇对向来车会车时侵占左侧对向车行道,与对向车辆相撞,是造成本期事故的直接原因。高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 主体责任认定:结合高某和刘某的陈述,高某驾车应系无偿提供劳务,而刘某作为某服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工作过程中让高某驾车也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被帮工人应系公司。高某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原告人身损害,被帮工人某服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某在帮工(驾车)中存在重大过失,原告王某请求高某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刘某的儿子作为车辆所有人,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高某辩称刘某儿子在出借车辆时未尽审查义务,无相应证据佐证,不予采纳。刘某让高某驾车,高某具有相应驾驶资质,刘某个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四条 用人者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提供劳务致害责任与自身受害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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