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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案例(十)| 股权收购化解干戈 民营企业焕发新机 —— 常州某电源公司公司解散案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股权收购化解干戈


  民营企业焕发新机


  ——常州某电源公司公司解散案


  【案情简介】


  某电源公司系专业从事蓄电池隔板制造、加工的民营企业。股东居某某、章某某分别持有该公司55%、45%的股权。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分歧日益明显,使公司逐渐停摆。特别是居某某还曾向公安机关举报章某某挪用公司资金,后章某某被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刑罚。章某某则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居某某赔偿损失。同时,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散某电源公司。常州经开法院经审理发现,蓄电池行业准入门槛极高,某电源公司所具备的生产经营资质虽然具备极大的市场价值,但生产经营资质属于行政许可,并不能进行转让、交易。所以一旦判决公司解散后,作为无形资产的生产经营资质无法在股权价值中得以体现,对于某电源公司本身和公司股东都将面临较大的损失。为此,常州经开法院从“病因”着手,进行“对症处理”,组织原是好友的股东局某某、章某某多次进行协商,向二人释明解散公司的弊处、股权收购的益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成双方达成股权收购方案。


  【工作实效】


  常州从实体经济起步,以制造业见长,中小企业众多,民营经济活跃。近年来,常州经开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助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用,妥善审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等案件,确保既能进一步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又能助力企业走上正常经营轨道。本案中,生产经营资质是企业的行业准入门槛,属于企业所专有的稀缺资源,如果简单判决公司解散,则该公司生产经营资质的价值就会归零。通过一方收购股权、另一方退出经营的方式化解公司解散纠纷,可一揽子解决股东矛盾和批量诉讼案件,不仅使企业相关生产经营资质得以保存,同时可避免股东诉累以及判决公司解散后进行清算的一系列问题,最大限度保护股东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