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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案例(五)| 妥善处理变更登记 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史建敏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系列案
发布日期:2020-08-10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妥善处理变更登记


  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


  ——史建敏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顺风光电系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在新疆、青海、甘肃等地投资设立的十四家目标公司均由史建敏担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左右,史建敏从前述目标公司陆续离职,不再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史建敏也不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个别目标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史建敏作为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被执行法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史建敏乘坐交通工具出行十分不便,正常的社会活动受到影响,为维护自身权益,史建敏以变更公司登记为由诉至法院。2019年5月,武进法院立案受理关联案件14件。承办法官在查明目标公司已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等事项作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且新选任的陈某某愿意担任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是由于变更决议上仅有小股东授权代表的签名,而没有加盖小股东的公章,公司登记机关拒绝办理变更登记等基本案件事实后,依法支持了史建敏要求目标公司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工作实效】


  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鼓励人才有序流动,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武进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善意文明的审执理念,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业干事营造宽松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近年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施行,一些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被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原法定代表人以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涤除登记的案件有所增加。支持原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与相关执行措施的实施并不冲突。法定代表人的任免属于公司自治事项,单位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可自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遇有障碍时,原法定代表人要求涤除登记的诉权也应依法得到保障。同时,法院也将以此案审理契机,积极探索企业信用修复新路径和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