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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案例(二)|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维护企业经营秩序 —— 常州某材料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8-06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维护企业经营秩序


  ——常州某材料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常州某材料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11日,注册资本200万元。黄某是该公司股东,出资60万元,持股比例为30%。2019年1月4日,黄某以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为由,向公司申请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常州某材料公司对黄某要求查阅公司相关资料的申请未予理涉,黄某遂诉至常州中院,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常州某材料公司则认为黄某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存在不正当目的,因此,不同意黄某行使知情权。常州中院在审查黄某行使知情权的合法性、合理性后,支持了黄某要求行使知情权的诉请,并且明确了黄某可以查阅公司资料的范围,应当包括查阅会计账簿的范围应包括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此外,考虑到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具有专业知识等特点,法院判决黄某在查阅上述文件资料时,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第三方专业人员辅助进行。与此同时,法院明确了黄某在公司正常的业务时间内且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内完善公司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在保护中小股权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该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工作实效】


  股东权益内容广泛,包括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股东代表诉讼等,切实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题中之义,重要内容。股东权利的实现需要以知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决策过程等重要信息为基础,因此保障股东知情权,是落实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前提。


  本案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将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范围明确至包括记账凭证等财务原始资料,并且基于财务会计的专业性,允许股东委托第三方辅助查阅,从而保障股东在查阅的基础上更专业的判断,形成真实可靠的信息结论,进一步畅通了投资者维权渠道,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法院也考虑到权利保护与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之间的平衡,规定了知情权行使的期限,保障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轨道上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