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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房产中介乱收费!市中院对一起居间合同案当庭宣判
发布日期:2020-08-06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8月4日下午,市中院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对一起涉及房产中介乱收费的居间合同案件进行审理并宣判。

 


  全国人大代表李承霞、张道衡,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到庭参加庭审观摩。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9日,房屋买卖双方与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由房地产中介公司负责房产证、土地证、水、电、气、有线电视过户,中介费12780元,由买受人贺先生支付。


  同日,各方又签订了《不动产权证代办合同》,约定房地产中介公司为买卖双方提供房屋过户全程服务,买受人贺先生向房地产中介公司支付权证代办服务费1000元。


  此外,房地产中介公司还出具了《房屋买卖税费试估算清单》,载明:中介服务费12780元、代办服务费(根据情况而定)4400元等由贺先生承担。贺先生实际向房地产中介公司支付16980元(中介费12780元+代办服务费4200元)。


  之后贺先生多次和该房地产中介公司沟通要求对收款内容出具支付凭证,该房地产中介公司无法提供,贺先生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中介公司退还多收的中介服务费4200元。


  房地产中介公司在诉讼中陈述,该4200元包括权证代办费1000元、评估费1200元、税额961.13元、贷款服务费700元,剩余338.8元未结算。一审判决后贺先生提起上诉,在市中院二审审理过程中,房地产中介公司退还贺先生2500元。


  当庭宣判

 


  庭审围绕当事人签订协议的性质与效力、履行情况等问题,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并展开充分的法庭辩论。合议庭认为:


  一、房地产中介公司无权收取1000元的权证代办服务费。


  因《不动产权证代办合同》的主要内容系《存量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内容的具体化,两者并无重大区别,在实质上构成重复,系房地产中介公司将《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进行细化、拆分再行收费。尤为重要的是,房地产中介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拟定人、提供方,采用签订两份合同、拆分项目的方法加重了相对方的责任,有违诚信和公序良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认定《不动产权证代办合同》无效,房地产中介公司不能依据该合同再行收取代办费1000元。


  二、房地产中介公司无权收取贷款评估费1200元。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且依据贷款合同约定,商业银行承担贷款业务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且后续银行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未实际使用房地产中介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故房地产中介公司为此支付的1200元评估费用,系其自身过失所致,应由其自行承担。此外,对于房地产中介公司主张的开具发票产生的税额961.13元及贷款服务费700元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予驳回。


  据此,除房地产中介公司应收取的中介费12780元外,其多收取的4200元(16980元-12780元)应予退还,扣除其在二审中已退还的2500元,尚应退还1700元。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当庭宣判,判决房地产中介公司返还1700元。


  座谈会

 


  庭审结束后,市中院召开座谈会,邀请参加庭审观摩的全国人大代表李承霞、张道衡,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单位工作人员就本次庭审活动及如何整治房产中介行业乱象进行探讨。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向方参加座谈会并讲话。

 


  参会代表对庭审程序的规范性及庭审驾驭的高水准给予了充分肯定,纷纷认为,此次庭审观摩强化了自身对房地产中介乱收费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后果的认知,就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服务提供了法律思维指引,有着较强的普法意义。

 


  主审该案的法官认为


  目前房地产中介乱收费问题时有发生,相关部门收到的投诉举报及法院的涉诉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希望本案的裁判能有助于约束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经纪服务时的合法合规意识,提升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的法律意识,为扭转房地产中介收费乱象、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提供司法指引。

 


  吴向方副院长指出


  本次庭审观摩活动,是社会各界了解、知悉法院工作的窗口,是对法院审判工作规范性、严谨性的监督与鞭策。当下房地产中介收费乱象是普遍问题,法院与其他行政部门、社会组织的联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体现。此次庭审观摩的组织及座谈会的召开,必将进一步提升预防和化解消费纠纷的整体合力和综合效应,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优化营商环境。


  此次庭审恰逢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服务与收费行为管理的通知》正式施行。法院通过个案的处理,对房地产中介的乱收费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旨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服务行为、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长足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推动常州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本次庭审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常州电视台《社会写真》栏目对此进行深度报道,具体节目将于近期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