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溧阳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杨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发生事故导致搭乘被害人受伤构成轻伤一级,经鉴定,杨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3毫克/100毫升。鉴于其无牌无照,且醉驾发生事故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不适用缓刑。
(庭审现场)
承办法官在庭前阅卷时发现,被告人杨某年龄不大,自幼与父母失联,未在父母的看护下长大,这些年一直一个人在异乡打工,经济较为困难。此次事故中杨某双腿骨折,但他将自己仅有的一万余元主要用于治疗搭乘人,取得了搭乘人的谅解,自己的骨折伤势却一直未得到妥善处理,对其适用实刑将导致其失去现有工作,这对于生活艰难的杨某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庭审现场)
首次缓刑听证会
基于对其是否适用缓刑存在较大争议,为保证案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承办法官在庭审前,邀请溧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路春晨,人大代表宋俊华、陈甚廷、刘伟、黄生平,政协委员刘福根、齐荟萃,特约监督员孙霞、朱小友前来参与旁听庭审,并在案件法庭调查、辩论结束后,判决宣告前召集大家召开了溧阳法院刑事审判首次缓刑听证会议。
(听证会现场)
听证会上,主持人简要向听证人员阐述了基本案情及适用缓刑条件,已旁听庭审全过程的听证人员都认为在本案中,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不至再发生社会危险,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最后,承办法官在充分尊重听证对象意见的基础上,经认真研判,并考虑被告人的经济条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杨某向听证人员及承办法官、公诉人鞠躬)
司法有温度
判决后,被告人杨某表示真诚悔罪,在行动不便的情况下,多次起身向听证人员及承办法官、公诉人鞠躬,并承诺今后一定好好工作,认真生活,感谢大家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参与听证会的特约监督员孙霞在旁听庭审过程中看到被告人杨某行动不便,且全部积蓄已用于治疗搭乘人,恐其无法支付罚金,且庭前筹措罚金困难,遂主动借给被告人杨某一千元让其及时缴纳罚金。被告人杨某当庭落泪,表示感谢,写下借条承诺待疫情形势缓解,能够正常上班后立即还清借款。
(特约监督员孙霞借款1000元给杨某)
(写下欠条)
这是溧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首次试行缓刑听证会议,既彰显了法律的权威,也体现了法律的温度与关怀,又达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今后,溧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进一步探索完善缓刑听证制度常态化,在对个案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存在较大争议时,将听证会意见作为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参考。缓刑听证制度是刑事审判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该制度将充分贯彻我国刑法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法院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降低被告人改造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