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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 | 无证叉车司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为什么被判刑的却是他?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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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回顾


  2016年,年仅26岁的小董在某公司找到一份工作——开叉车运货。2017年1月9日18时许,小董像往常一样到公司内车间东北角运货,因货物堆放较高,小董便违规操作叉车并利用货叉进行登高作业。


  叉车尚未熄火,在小董从货叉高处向下爬回地面的过程中,其脚部误踩到叉车的前后倾操纵杆,致叉车门架后仰,小董胸部被挤压在叉车门架与护顶架右前支座之间动弹不得。现场人员见此情状迅速报警求援,怎料小董已然受伤过重,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由该公司的梁某负主要责任。


  那么


  这个梁某是何方身份


  为何要其承担责任?


  原来,小董并未取得叉车驾驶证,而梁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涉叉车为公司所有,该车不仅未定期检验,甚至未办理使用登记。


  在这起案件中


  等待梁某的


  是法院的刑事判决。


  法院判决


  经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梁某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抢救、配合调查、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有自首情节,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本案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聘用未取得叉车驾驶证的人员上岗、使用未经登记的叉车、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梁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重大伤亡事故,最终法院对其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企业负责人要切实肩负起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因缺乏安全生产管理意识罔受牢狱之灾,令企业经营蒙受损失,实在得不偿失!生产作业过程中,作业人也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范,切莫因一时疏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