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新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11民初3313号 常州食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迪诺水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公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第四法庭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尚文操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电话:0519-851930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