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钟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万叶: 本院受理原告赵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五个严禁、告当事人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承办人:代家军 联系电话:0519-839071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