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钟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徐冬文: 本院受理原告常娟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541.67元及逾期利息,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其他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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