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戴央平: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何凤仙、戴小燕与被上诉人唐爱琴、戴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民终19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裁定内容如下: 本案按何凤仙、戴小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O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附: 公告单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玺 电话:0519-85576038 邮寄样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永宁北路6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邮编:21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