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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承建清、蒋建琴:
本院受理眭仁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承建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眭仁亚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蒋建琴以其与承建清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承建清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О一六年 六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