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钟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峰: 本院受理原告魏瑞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3870元。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向你本人有效送达本案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证据副本、“五个严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2016年8月30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刘洪波 电话:0519-839071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