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钟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国荣: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诉你要求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6年9月1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