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钟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常州市采蝶轩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薛志琴诉你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支付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10月14日的工资共计9000元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16年8月3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曹永高 电话:0519-83907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