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钟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邹军: 本院受理原告神美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你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五个严禁、告当事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即2016年9月7日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六年六月六日 承办法官:许雯雯 83907153 书记员:杨汶旭 839071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