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11民初46号 李晓平、常州中天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祁小梨诉被告李晓平、常州中天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公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承 办 人:蒋英怡 联系电话:0519-85193137 联系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