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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爱国、李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陈彩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杨峰 联系电话:0519-85579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