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钟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茂祺: 本院受理原告朱峰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五个严禁、告当事人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11日上午 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承办人:代家军 联系电话:0519-839071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