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钟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孙卫、孙爱丽: 本院受理(2016)苏0404民初1445号原告周剑琦、徐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剑琦、徐娟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两原告偿还借款35万元本金及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35万元为本金的每日万分之一计算的滞纳金;3、判令两被告承担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3800元;4、如两被告不能履行上述第1—3项债务,请求判令两原告就上述第1—3项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地址:常州市钟楼区银杏路83号506室 承办法官:张金华 0519-839071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