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钟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程开: 本院受理原告于玉琴诉你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返还旅游费及利息总计540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传票、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2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承办人:丁民 电话:0519-839071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