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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常民初字第43号
邵长兵、徐秋亚、常州裕荣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浦小明诉被告邵长兵、徐秋亚、常州裕荣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常韩机械有限公司、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常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