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钟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琮: 本院受理(2016)苏0404民初220号原告钱小萍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赔偿医疗费697.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即2016年6月8日上午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联系地址:常州市钟楼区银杏路83号506室 承办法官:张金华 0519-839071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