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公告送达 >>内容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孙烨:
本院受理庄银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庄银兰欠款27400元。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О一六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