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钟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翌: 本院受理原告胡友德诉你和潘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们归还借款800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追加当事人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承办人:丁民 电话:0519-839071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