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斌华、杨波、徐兰秀、常州鸿瑞祥龙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通用药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好利医用品有限公司、常州铭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漪与被告杨斌华、常州泰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鸿瑞祥隆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通用药业有限公司、常州蓝波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常州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好利医用品有限公司、常州铭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建中、徐岳忠、杨波、徐兰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张建中与常州蓝波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三月一日 承办法官:邵泽宇 电话:0519-855760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