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新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11民初171号 常州市希科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佐胜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2000000元,利息70000元(暂算至2015年9月5日止),经济损失482900元,共计2552900元。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向你本人有效送达本案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证据副本、“五个严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的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张文明 电话:0519-851931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