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丁建伟: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焦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丁建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四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二月四日 附: 公告单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玺 电话:0519-85576038 邮寄样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永宁北路6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邮编:21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