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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勇生:
本院受理原告江秋虹诉被告李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前列诉讼文书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遇节假日顺延)10:00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若逾期不答辩、不举证,视为放弃有关诉讼权利,且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若逾期不出庭,法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О一六 年 一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