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年近八旬的原告树某到被告工商银行存定期存款11000元,被告出具了10000元的存单。当晚原告回家后发现该存单上只有10000元,故于次日前往被告处要求处理此事。被告承认在存款当日结算时发现多出1000元,并当场退换给原告。后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双方又经过协商,被告赔偿了原告600元。现原告认为被告方未履行告知业务,存在欺诈嫌疑,故诉至钟楼法院,要求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六款和第五十条的规定判令被告赔偿36000元。 该院认为,本案应当属于存单纠纷案件,也即狭义上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储蓄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应受合同法所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存款时并未向被告支付对价,原告储蓄存款也并非是购买被告的服务或商品的行为,因此原告并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的消费者认定。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因被告疏忽而少存入的1000元定期存款的利息损失。被告作为银行此类金融机构,每日出纳大量现金,清点工作也是由“人”这一主体完成,出现些许疏忽失误实属正常,不能就此认定银行存在故意欺诈行为,且被告已就其错误承担了600元的赔偿责任,原告接受的赔偿已经远超其受到的损失。故该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