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社会发展离不开农业的发展,农业的生产依附于土地,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和崇拜,不亚于对自己生命的珍惜和爱护。但武进区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初,受下海经商打工潮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影响,农民种地的积极性并不高,农村包产到户的土地弃耕、抛荒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情况为今天高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埋下了伏笔。如今国家政策红利偏向农村,比如免征农业税、取消特产税等政策的出台,加之新农村的建设土地红利的诱惑,大大激发了农民耕种土地的积极性,曾经弃耕的村民都看到了过去“赔本”的土地,如今可以带来不错的收益,纷纷要求继续承包农田,特别是在1998年第二轮承包确定承包程序不健全的情况下,村民对第二轮承包时确定的土地存在争议,导致涉及承包土地纠纷案件大幅度增加。 近日,前黄法庭受理了五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五位原告来庭起诉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和某村民小组,要求确认三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并且归还涉案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纠纷的源头就在于五位原告认为1998年国家在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和某村民小组确定承包程序不合法。原来,1981年国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被告徐某某作为家庭户主代表家庭成员仅承包了原某某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3.59亩。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土地还是块赔本的买卖,五位原告外出或打工或经商,由于没有时间和缺乏劳动力,导致自身的部分承包田处于抛荒或弃耕状态,于是五位原告就通过口头流转的方式把这部分承包田交给同村的徐某某种植。于是徐某某辞职回家安心进行农业种植,利用农具、农业机械等种植优势,把原本抛荒的田地整理出一片生机。在1998年国家在开展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在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情况下与徐某某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由此徐某某取得了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同组村民流转给徐某某种植的承包土地共计24.4479亩(其中包括五位原告起诉涉案的潘某某的5.43亩、攀某某的2.71亩、林某某的4.284亩、殷某某的2.65亩、朱某某的2.1亩),并且人民政府向徐某某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法庭上,五位原告认为根据国家法律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政策规定,未经合法程序确定承包,属于违法调整承包地,故第二轮土地承包应当是对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延长,原告对第一轮承包的后来交由徐某某种植的土地仍具有承包经营权,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被告徐某某认为,他当初看没人愿意种所以才接手下来,一手承包的土地当时是一块块荒田,种不出什么粮食,他花费了多年时间,采取了平整土地,有机肥沃田,自行拉电力设施,修缮田间的路等措施,才把这片土地发展的这么好,已经把此当做一份工作了。而且二轮承包政府也颁发了证,认证了他享有这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现在大环境变了,土地成了香饽饽,本来不种地的人都回来抢,这属于抢饭碗的行为。 经武进法院开庭审理,质证了多项证据后,承办法官以调解化争为主对五起案件进行多方位的调解,由于本案当事人较多,矛盾激化比较突出,涉及的土地也错综复杂,原被告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本案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本案的承办法官深知农村承包土地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纠纷的背后充斥着各种利益冲突的交织和传统观念与现代文明的碰撞。经验丰富的承办法官用心来研究这五个案件的矛盾根源,去了解每一个当事人的性格想法,平等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用诚意和道理来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从被告徐某某心中的委屈和不平衡入手,经过坚持不懈地耐心协调、热情周到地细心明理、虔诚而谦逊地真诚说劝,最终被告徐某某和五位原告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同意将涉案土地交还原告种植,由五位原告按1300元/亩的标准向被告徐某某支付补偿款。一桩土地纠纷得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