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审结新《公司法》颁布后首例股东知情权诉讼案
民二庭
2001年6月,常州环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吴某、贾某是该公司股东。2007年3月7日、14日,吴某、贾文伟以书面形式向环宇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查阅、复制公司2001年至2006年间的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2001年6月28日至2006年12月31日间的会计帐簿及会计凭证,遭环宇公司拒绝,吴某、贾某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本着维持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原则,判决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提交两股东查阅、复制,但对两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吴某、贾某上诉。市中院二审认为,会计账簿查阅权是新《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且原始会计凭证能够更加全面、真实地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遂支持了吴某、贾某的上诉请求。 |